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简介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奥委会)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是指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以下简称组委会)和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
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是指:
1、奥林匹克标志 (即五环图案)、旗、会歌、格言,奥林匹克 (OLYMPIC、OLYMPICS)"、"奥林匹克周期 (OLYMPIAD)"、"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 (OLYMPIC GAMES)"、"奥运会"、"奥运"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2、中国奥委会的徽记和名称;
3、北京申办、承办第29届奥运会期间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 (含"北京2008")、会歌、口号;
4、其他与奥林匹克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禁止下列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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